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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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

章程

201992日第十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东省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简称:广东省老科协),英文译名:Guangdong Association of Senior Scientists and Technologists,缩写为GDASST

    第二条 本会是以广东省退休老科技工作者及其下属团体会员为主体、以退休老专家、老教授为核心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老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思想为指导,团结广大老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努力践行科教兴国人才强国”的战略方针,充分发挥老科技工作者在经济建设和科技进步中的服务和推动作用,为我省科技进步、经济繁荣、社会发展献计助力,再做贡献,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本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弘扬科学精神和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作风。坚持“民主办会、突出优势、量力而为,力求实效”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地址: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联系,加强与省内外老科技工作者社团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探索组织建设的规律和特点,努力创造良好的外部工作环境,促进我省老科技工作者团体健康发展;

(二)根据市场需求和老科技工作者的志愿,积极搭建科技、经济、医疗、卫生、保健、教育等服务平台,开拓老科技工作者发挥作用的渠道;

(三)围绕中心工作,组织老专家开展调查研究,为促进广东经济、社会和科教发展,向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建言献策;

(四)发挥老科技工作者的专业特长,突出特色,广泛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重点是面向青少年进行科普宣传教育,面向农村和城市社区开展科普工作,加强科普志愿者队伍建设,为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和思想道德素质做出贡献;

(五)发挥多学科优势,开展各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攻关、科技咨询、工程设计与监理、项目评估等技术服务;通过创建科技服务工作站、科技示范基地、银龄行动等多种形式,促进科技成果和技术的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服务;

(六)根据需求、面向基层,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服务。推动与国内外教、科研机构的合作办学与交流,促进我省各类教育与培训事业的发展;

(七)积极承担省、市及各级政府委托的各类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八)面贫困和欠发达地区,开展科技扶贫工作。组织老科技工作者深入“三农”,开展科技支农、科教帮扶、医疗义诊、帮带等科技下乡、下基层服务活动;

(九)开发老年科教人力资源,向社会举荐老年科教人才;开展退休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认定工作,为老科技工作者施展才华再做贡献创造条件;

(十)关心和推动我省老年事业的建设与发展。关心会员,反映会员和退休科技工作者的呼声,维护老科技工作者及其社团的合法权益。表彰奖励做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和集体,努力建设老科技工作者之家;

(十一)参加促进科技进步、经济繁荣、社会发展和民族振兴的各项社会活动。开展同省外、港、澳和国外老科技工作者及其组织的友好交往与合作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包括:

(一)中央驻粤各行业系统的老科技工作者团体;

(二)本省、地、市、县老科技工作者团体;

(三)企、事业单位老科技工作者团体;

(四)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团体会员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具有法人资格或由所在单位正式批准成立的团体组织。

  ()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荣誉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具有相当于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达到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老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干部(包括从事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工作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具有重大贡献的老科技工作者,热心支持本会事业的知名人士及领导干部,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本会荣誉称号。 

凡已年满80岁的会员,本人自愿,可以成为协会的荣誉会员。荣誉会员不需缴纳会费,自愿参加协会活动。同时也不享受第十一条的会员权利,无需承担第十二条规定的会员义务。

第九条 本会注重发展在科教文卫界有影响力的个人及团体会员,包括尚未退休的知名专家学者;特别要注重发展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老领导老专家,以增强协会的号召力、凝聚力和影响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团体会员

  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填写本会入会登记表,附上团体主管部门意见、法人登记证影印件(或所在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团体章程以及领导成员名单。经协会常务工作执行班子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即可接纳为本会的团体会员,并发文正式确认。

  ()个人会员

  申请入会需填写个人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经本会或所属团体分会批准后,由协会统一编号发给会员证,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的活动;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承担本会交办的任务;

  ()按规定缴纳会费;

  ()向本会反映情况,关心协会的发展。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个人会员退会均应书面通知本会或协会分支机构,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违纪违法者本会将予以除名:

(一)申请退会的;

(二)团体会员无故一年不缴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本会将书面通知提醒,若通知后一年内仍不缴交会费或仍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两年不交会费、经提醒后不补交或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活动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理事会、监事会、监事长和罢免理事、监事、监事长;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确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通过年度工作计划;

  () 审议批准本会财务预算和决算;

  () 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 筹备组织换届工作,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及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协会领导班子会议。协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设立协会常务工作执行班子主持协会日常工作。常务工作执行班子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等79人组成,其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贯彻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

  (三)保证各项规章制度和年度财务预算的执行;

  (四)协会内外组织、管理部门各项工作的联系和沟通;

(五)提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的建议;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协会领导班子和常务工作执行班子办公会均由会长负责主持。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会负责人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特殊情况超龄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经登记机关审批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理事会提出建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特殊情况,经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召开并主持协会领导班子和常务工作班子办公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执行会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及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协会各部门的工作:  

()提名推荐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组织协会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招聘,向协会领导班子提出聘用建议;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组织形式和工作机构

() 协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专业委员会、分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办事部门。

() 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办事部门是协会的组成部分,均为非独立法人单位,这些机构均不得另立章程,无权对外签署任何协议。

() 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办事部门的设立,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办事部门须接受本会的工作检查。工作检查不合格者,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可予以撤销。

() 在坚持办会宗旨和性质的前提下,协会支持以“自愿、平等、形成合力”为原则,以多种形式与相应科教社团的联合办会,以提高协会的影响力,扩大协会的覆盖面。

() 联合办会的动议和办法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

(一)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会领导班子成员、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 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由3—5人组成,设监事长一人。或正副监事长各一人。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任职不超过两届。

()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会领导班子会议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2、对协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人员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予以纠正; 对违反法律法规、本会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提出罢免的建议;

3、对协会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资产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的进行监督。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4、向上级机关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监事会议

监事会全体成员会议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应有2/3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有效。

监事会的会议应做书面记录,出席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及所做决议上签名。

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五章  协会党组织

    三十三  本社会组织(根据社会组织的类型并与本社会组织章程前后章节表述一致填写,如本会、本协会、本商会、本基金会等。下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支持开展党建工作,将党建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四条  本社会组织自觉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符合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建立党组织条件时,及时申请建立并开展党的工作;尚未达到建立党组织条件时,支持通过与其他全省性社会组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指导,或以先行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方式开展党群工作,并做好联系职工群众、培养推荐入党对象等工作,积极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三十五条  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保证本社会组织正确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和加强自身建设。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本社会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努力完成本社会组织所担负的任务;

(二)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三)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理论体系,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四)对本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五)参与讨论决定本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内部组织机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

(六)对本组织违犯党纪的党员,给以批评教育直到纪律处分;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本组织违纪党员;

(七)领导本社会组织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并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完成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工作任务。

第三十六条  在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办理党组织的变更或撤销手续,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 会员交纳的会费;

  () 有关部门的资助和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政府资助及拨款;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所属实体缴税后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欢迎个人、企事业团体和社会对协会的经费捐赠、赞助。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并依据章程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会费标准。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元。

(二)团体会员单位1000人以上(含1000人)1000元;

(三)团体会员单位(500-1000人(含500人)800元;

(四)团体会员单位500人以下300元。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应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国家规定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和财务管理法规,保证会计工作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应按国家规定和本会章程予以公开。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会的实际情况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后方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9 9 2 本会第十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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